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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在“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中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公告(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10-22 09:05:04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的通知》,凤阳县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对本院终本案件全面起底执行,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拖延、逃避、规避、抗拒执行、有能力拒不履行等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彻底执行,坚决打击惩治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捍卫法律尊严、权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营造诚信守约的良好社会环境。现分批发布督促公告,目前对张金兵、吴杰、吴倍倍、张家龙、赵世帅、周如井等6名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公告,告知以上被执行人十日内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对举报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一、


姓名:张金兵,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205021818,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卫前村朱郢组39号,案号:(2024)皖1126执1770号,执行标的:2200元。



二、

姓名:吴杰,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212107358,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吴窑村吕台组116号,案号:(2024)皖1126执1834号,执行标的:7000元。


三、

姓名:吴倍倍,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202172521,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官塘镇淮安村庄东组28号,案号:(2024)皖1126执2122号,执行标的:49285元。


四、

姓名:张家龙,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80919401X,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希望村巷西组254号,案号:(2024)皖1126执1495号,执行标的:57366.67元。


五、

姓名:赵世帅,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511154917,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林桥村霍桥组16号,案号:(2024)皖1126执1624号,执行标的:47000元。


六、

姓名:周如井,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909246913,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燃灯村小余组34号,案号:(2024)皖1126执1476号,执行标的:17700元。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在此,我们再次严厉督促以上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人民法院履行义务,并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0-2551110


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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